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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上市公司收購人的義務
公告 | 實施要約收購的收購人應當編制要約收購報告書,聘請財務顧問,通知被收購公司;同時對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要約收購完成后,收購人應當在15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 |
禁售 | 在要約收購期內,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也不得采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入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
鎖定知識點: | 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后的18個月內不得轉讓 收購人在被收購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轉讓不受前述18個月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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